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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继我院成为葫芦岛市医保定点医院后,获得的又一个定点资格!这不仅代表着上级主管部门对我院的信任,也代表着广大群众对我院的认可。
今后,我院将以此为契机,认真执行葫芦岛市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,严格履行工伤保险服务协议,建立与工伤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,提高满足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、工伤康复、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,努力为工伤患者提供优质高效、安全方便的医疗服务。
温馨提示:
①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、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。
② 如不幸受伤,应在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受伤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书,否则逾期将不能享受报销。
③申请工伤认定一般由病人单位向人社部门申请。
④ 出院结算时,如还未取得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工伤认定书的,将不能联网报销。
工伤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。 下列情况应认定为工伤: 1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 2、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 3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 4、患职业病的; 5、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 6、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; 7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 1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 2、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 3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
咨询电话:0429-3319888 院办电话:0429-3714567 医保电话:0429-3711276